拒參加董事會 張國明解釋了

針對張榮發基金會今日改選,張榮發次子張國明發出聲明,表示按財團法人法第40條第3項規定「第一項董事任期屆滿而不及改選時,延長其執行職務至改選董事就任時爲止。但主管機關得依職權命其限期改選;屆期仍不改選者,自期限屆滿時,當然解任。」

張國明說,主管機關教育部前於109年2月5日以臺教社(三)字第1090004762號函命張榮發基金會「限期於文到1個月內儘速召開董事會議改選第12屆董事,並請全體事務依說明辦理。」,鍾德美未於期限內召集相關會議,以致109年3月5日期限屆滿時,仍未完成第11屆董事改選,故張榮發基金會之全體董事已依財團法人法第40條第3項規定當然解任。

張國明說,109年5月8日張榮發基金會原始捐助人張國政先生,依財團法人法第47條第2項向法院聲請選任臨時董事及指定一人爲臨時董事長代行董事會及董事長職權,盼公益基金會迴歸公益。

張國明說,今109年5月29日鍾德美女士所召集之董事會,實屬違法召集,多數原任董事拒絕出席參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