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屋條例三讀 巢運五大呼籲:租屋市場百廢待舉

巢運認爲,租屋市場百廢待舉,《租屋條例》僅是起點,希望政府不會滿足於此。(圖/崔媽媽基金會提供)

記者陳佩儀臺北報導

爲改善惡房東問題、健全租賃市場制度,立法院今(28日)三讀通過《租賃住宅市場發展管理條例》;對此巢運認爲,此次《租屋條例》僅是起點,租屋市場仍百廢待舉,除寄望租屋產業發展,更需積極改善整體租屋環境,並針對現階段租屋問題提出五點要求呼籲。

巢運表示,《租屋條例》做爲首部租屋專門法規,具有高度象徵意義,然而,本次立法重心在於包租代管服務業的扶植,卻在租屋改革地基權利義務糾紛處理和資訊透明等方面,礙於行政法政等各種限制或共識不足,許多重要課題未能在這次立法取得突破,殊爲可惜。

巢運指出,當前臺灣的租屋市場約九成爲小房東,針對一般房東和房客的租屋行爲,有必要訂定完整的權利義務規範。因此期許,此次《租屋條例》將是起點,租屋市場仍百廢待舉,除寄望租屋產業發展,更需積極改善整體租屋環境,並針對現階段租屋問題提出五點要求呼籲。

一、加強教育宣導:《租屋條例》雖部分收攏散落民法土地法等相關租賃法規,但民衆仍不易掌握;且許多民衆缺乏基本的租屋認知,不重視租賃雙方各自的權利義務,有賴政府積極推動租屋法規常識的教育,讓租屋條例的基本精神在民衆觀念紮根結果

二、強化違法稽查:當前租屋亂象根結除了「無法可管」、「民衆漠視」,更在於「政府不管」。因此在租屋立法後,行政部門應對租屋市場有積極作爲,如強化住宅公共安全、住宅不法契約及侵權、隱匿租屋事實等稽查。攸關民衆生命財產安全者,不容公權力酣睡。

三、健全糾紛調處機制:此次立法雖強化各級地政機關不動產爭議調處的機制,但其具體功能尚待政府善加發揮,第一步當從積極宣傳着手,如日本地方政府設置租屋諮詢窗口

四、完善權利義務立法:本次立法擱置若干缺乏共識的權利義務課題,未竟全功,後續政府應保持開放態度持續引發公衆討論、凝聚社會對租屋改革的共識。

五、透明化租屋資訊,自租納入實價登錄修法:一般民間租屋無須實價登錄,屋主在租屋網刊登之資訊亦多有誇飾隱瞞。致使消費者難以形成品質意識,市場充斥低劣產品專業化規模化不易形成。爲此,除租屋條例明文發展租屋服務事業,政府亦要加速研議自租者實價登錄及配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