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居家防疫需求 勞動部:民生物資趕工加班可暫不受限一例一休

因應居家防疫帶來的短期民生物資需求大增,相關製造、物流通路商等爲配合民生物資需求趕工生產及運送,該情境下適用「勞基法第32條第4項」及同法「第40條」有關天災事變突發事件」的特殊加班規定。(本報系資料照)

因應新冠疫情本土大爆發,許多機構已實施居家辦公,加上各級學校也已全面停課,短期內民生物資有需求大量增加的趨勢生產商爲滿足民衆所需,加班在所難免;勞動部表示,除一般平日,休息日或休假日之加班規定外,僱主尚可適用「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4項」及「第40條」有關「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的特殊加班規定要求勞工加班,然而應加倍給薪,也應於7天內補假。

不少行業及學校因應嚴峻疫情,紛紛落實居家防疫,短期民生物資需求激增,相關製造、物流、通路商等爲配合民生物資需求趕工生產及運送,往往有加班需要,也因此超過加班上限的規定,因此該情境下適用「勞基法第32條第4項」及同法「第40條」有關「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的特殊加班規定。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副司長黃維琛表示,「勞基法第32條第4項」規定,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僱主若讓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外工作,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但應於延長開始後24小時內通知工會當地主管機關備查,期間加班應加倍給薪,並於事後7天內給予補假休息。

黃維琛指出,本項特殊加班規定主要運用於「平日」或「休息日」的加班,加班費應依「勞基法第24條」計發,當日延長的工時連同正常工作時間均不受1天不得超過12小時的限制,其延長工作時間得不併入1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的限度計算。

至於「勞基法第40條」規定,特殊加班規定運用的假日包括國定假日、特別休假及例假,僱主在符合「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法定要件下得停止勞工例假或休假,並要求勞工繼續工作,也不受「不得連續工作超過6日」原則性規範,但仍須加倍給薪、事後補假休息,以及延長開始後24小時內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